應政辦發〔2025〕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應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縣直各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決策部署,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山西省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若干舉措〉的通知》(晉政辦發〔2025〕9號)有關規定,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我縣調整后的行政執法(檢查)主體公布如下:

一、縣級執法(檢查)主體

(一)法定行政機關(28個)

應縣發展和改革局

應縣教育局

應縣科學技術局

應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應縣公安局

應縣民政局

應縣司法局

應縣財政局

應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應縣自然資源局

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局

應縣交通運輸局

應縣水利局

應縣農業農村局

應縣林業局

應縣商務局

應縣文化和旅游局

應縣衛生健康和體育局

應縣退役軍人事務局

應縣應急管理局

應縣審計局

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應縣統計局

應縣醫療保障局

應縣行政審批服務管理局

應縣消防救援大隊

應縣民族宗教事務局

應縣檔案局

(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2個)

應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

應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

(三)受委托的組織(1個)

朔州市生態環境局應縣分局

二、鄉鎮執法(檢查)主體(12個)

應縣金城鎮人民政府

應縣鎮子梁鄉人民政府

應縣義井鄉人民政府

應縣臧寨鄉人民政府

應縣大黃巍鄉人民政府

應縣杏寨鄉人民政府

應縣下馬峪鄉人民政府

應縣南泉鄉人民政府

應縣南河種鎮人民政府

應縣下社鎮人民政府

應縣大臨河鄉人民政府

應縣白馬石鄉人民政府

三、有關事項

1、除上述主體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以各種名義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檢驗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實施行政檢查;嚴禁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行政檢查;嚴禁未取得執法證件的人員實施行政檢查。

2、具有行政檢查權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檢查;受委托組織應當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檢查。

3、行政執法(檢查)主體實行動態管理,因機構改革、職能變更或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等情況導致行政執法(檢查)主體發生變化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司法局備案。

4、國家垂直管理部門未納入本次公布的行政執法(檢查)主體范圍。

5、《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公布第一批行政執法主體的通知》(應政辦發〔2019〕39號)同步廢止。



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